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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COO:“仿制药代购案”撤诉留下的遗憾
2015-02-02
来源:转载自第三方
近日,一位名叫陆勇的“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癌的一种)患者,通过网购的信用卡为很多病友代购了印度产仿制药“格列卫”,被称为抗癌药“代购第一人”。为此,他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消息曝出,493名白血病患者曾联名写信,请求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1月30日,检察机关撤回了对陆勇的起诉,法院也对“撤回起诉”作出裁定。不过,无论是被抓,还是被放,陆勇都在云里雾里。即使是陆勇的代理律师张青松,对这场意外的撤诉也只能说个大概,并没有得到撤诉的具体原因(据2月1日中国之声报道)。
新闻中提到的“格列卫”,是一种用于治疗血癌和胃肠癌的特效药。据相关报道,一个月一盒格列卫,终生不断药,对于幸运的病人而言,白血病就成了一种慢性病,可以长期存活。药是好药,没问题,只不过,瑞士诺华公司生产的正版“格列卫”一盒需要23500元,而从印度购回的仿瑞士“格列卫”呢,团购价一盒才200元,药效相同,价格相差百倍。
由于廉价的印度版“格列卫”没有在中国药监部门注册,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注册的药物,就是“假药”。根据《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只要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不管是否牟利,是否发生实际人身伤害。”那么,对于不少吃不起正版药的血癌患者来说,也就意味着,必须在“保命”与“违法”之间作出艰难选择。于是,数以万计的中国癌症患者出于求生渴望自发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地下购买市场”。
“格列卫”之所以贵,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在于:尽管就格列卫而言,诺华公司的专利到2013年4月份在中国的专利就过期了,但在《药品政府定价》规定中,即使专利过期的药物,也通过“原研药”的方式,进行价格保护。
药品创新,需要专利保护的环境,但专利药品价格,是不是就该只由药厂说了算呢?专栏作家刘远举在其《高价专利药背后的政治思维》的博文中说,“在很多国家,都存在以各种各样目的集结起来的公民组织,这些组织游说的能力也很强,某种程度上达到了与药厂制衡的作用。所以,对于专利产品的价格,不能仅仅从市场角度去看,也应该包含其他领域的讨价还价,这样才是一个完整的、正常的专利产品价格协商机制。问题恰恰在于,这种本来应该存在、正常的、符合规律的专利博弈,在中国并不存在。”另外,根据WTO的《多哈宣言》、《关于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与公共健康的宣言》等协议,WTO成员方在其国内公共健康出现紧急状况时,在未获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实行“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强制使用其专利。国际上这种例子并不少见,除了印度、巴西、南非等国家,咱们的近邻泰国也曾利用WTO的TRIPS协议中的条款,以“强制许可”为筹码,成功地与诺华讨价还价,最终让诺华公司承诺对泰国全民健康保险计划内的癌症患者全部免费提供该药。
“仿制药代购案”被媒体披露后,当事人陆勇曾表示,“如果自己这场官司能让此类问题得到社会关注,也算对社会的贡献。”就算他被判有罪,如果能推动国家层面采取行动以谈判让“格列卫”降价,或者将其纳入医保,或者推动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也是有价值的。现在看来,他可能也没想到,司法部门通过“撤诉”,便轻而易举地回避了“仿制药代购案”背后存在的法律与伦理冲突。
现代法学先驱汉密尔顿说过,“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对于“仿制药代购案”,公众舆论的密切关注,并不是要影响司法程序,而是期望从中看到契合价值期待的司法作为。记得陆勇因为“仿制药代购案”被捕后,有血癌患者在网上发帖称:“国内有数万名血癌患者,他们中大多数人的生死没有得到关注,病友自救却遭打压,今后的出路又何在?为何不能让人有尊严地活下去?”对于这个问题,在法治社会,理想的方式,是通过一个经典判例,让法律给出明确的回应。而随着“仿制药代购案”的撤诉,司法机关自始至终,都不曾宣示出明确的价值立场,不曾创造性地引用法条来回应民意的诉求。同时,也就意味着,“代购抗癌药”一类的行为,其司法定性和违法风险依然可能存在。
2014年奥斯卡金像奖最佳影片提名作品《达拉斯买家俱乐部》,讲述了一个类似“仿制药代购案”的故事:主人公Ron是一名艾滋病晚期患者,他走私来自世界各地未经批准的药物,来为自己和病友延长生命。为此,Ron的办公室经常受到警察的搜查,还要面对美国药监局(FDA)的指控。最终,Ron将FDA告上了法庭,法院裁决Ron有权利为了生存获取用于治疗自己的药物。片中法官的一段话引人深思,法官对FDA说:“你们直接干扰连病人自身都认为无害的药物流通,法庭深感困扰。FDA的成立是为了保护人民,而不是阻止他们获得救助。有时候我们的法律制定得不合情理,如果一个人被确认已经病入膏肓,他们应该有权使用他们认为会有帮助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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