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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SP、医药电商的崛起成第三方物流发展催化剂

2014-09-09 来源:亚科官网

    在国内物流行业,为人所熟知的名字包括“四通一达”、顺丰、邮政等,而在医药流通领域,承载着物流职能的企业数量远超社会物流,但却鲜有能进入公众视野者,除了行业筑造的围墙外,其自身实力的不足正是根本原因。

 
随着第三方医药物流概念由冷渐热,这些企业也试图藉此改变惨淡的现实,于是规模化、专业化……种种在预想中可以帮助突围的“法宝”加诸己身,但不排除有企业是迫于生存的压力而仓促上马物流项目的,“第三方医药物流”尽管为其保留了后期发力的可能性,但更多只是其聊以慰藉的借口罢了。
 
去年6月,新版GSP正式实施。针对冷链管理,新修订药品GSP提高了对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的要求,特别规定了此类药品运输、收货等环节的交接程序和温度监测、跟踪、查验等要求。作为通过新版GSP认证的必要条件,物流建设成为阻挠多数企业继续留在行业的重要障碍,于是有企业选择了破釜沉舟的做法,即进行物流项目的改造和升级,当然其间甘苦自知。
 
不得不说,新版GSP带给企业的生存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催热了第三方医药物流的兴建潮,使得部分企业不得不进行裸泳,但同时也敦促了志在于此的企业加快了步伐。应该说,新版GSP是一剂催化剂,它加速了第三方医药物流的演进速率,而真正的化学反应却因同步发生的政策与行业变化而引发。
 
其一,国家食药监管局于2005年首度提出“第三方医药物流”的说法后再无后文,直至药品流通规划出台才再次重申,这被视为第三方医药物流合法化的风向标。其后,山东、江苏、浙江、湖南、云南等省份迅速开展试点工作,表明政策导向已经发生明显的变化,“医药物流必须由医药流通企业自身运作”的时代已经终结。迭代过后,第三方医药物流将逐渐从幕后走向台前。
 
其二,医药电子商务近些年得到极大发展,无论是B2B还是B2C,它所带来的是商流(所有权转移)、物流(空间转移)和资金流的分离,在这种情形下,第三方医药物流拥有了可发展的空间。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可以委托物流配送企业储存和运输,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具备食品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所要求的储存和运输条件,保证食品药品安全。尽管对这一条款的理解不一,但从“保证食品药品安全”的角度,专业性将成为选择的第一要素。相应地,第三方医药物流企业或将成为唯一的“被委托方”。
 

 

其三,新版GSP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加之药品电子监管码的实施,为第三方医药物流的发展变相提供了助力。现代医药物流无疑是以信息技术作为核心,政策的施行为其与上下游的对接创造了便利条件。(化学试剂网
 
声明:本文最后由亚科化学试剂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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